財稅〔2018〕120號
各(ge)省、自治(zhi)區、直轄市(shi)、計劃(hua)單(dan)列(lie)(lie)市(shi)財政(zheng)廳(ting)(局(ju)(ju))、科技(ji)廳(ting)(局(ju)(ju))、教(jiao)育廳(ting)(局(ju)(ju)),國家稅務總局(ju)(ju)各(ge)省、自治(zhi)區、直轄市(shi)、計劃(hua)單(dan)列(lie)(lie)市(shi)稅務局(ju)(ju),新疆生產建設兵(bing)團財政(zheng)局(ju)(ju)、科技(ji)局(ju)(ju)、教(jiao)育局(ju)(ju):
為進一步鼓勵(li)創業創新,現就科(ke)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ke)技園(yuan)、眾創空間有關(guan)稅收政(zheng)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cheng)孵化(hua)服(fu)務是指為在孵對(dui)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fa)和技術(shu)、信息技術(shu)、鑒證(zheng)咨(zi)詢服(fu)務。
二、國(guo)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guo)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he)算(suan)孵化服務收入。
三(san)、國家(jia)級(ji)科(ke)(ke)技企業孵化器、大(da)學科(ke)(ke)技園和國家(jia)備案(an)眾(zhong)創空間認定(ding)和管理(li)辦法由國務院科(ke)(ke)技、教(jiao)育(yu)部門另行(xing)發布(bu);省(sheng)級(ji)科(ke)(ke)技企業孵化器、大(da)學科(ke)(ke)技園認定(ding)和管理(li)辦法由省(sheng)級(ji)科(ke)(ke)技、教(jiao)育(yu)部門另行(xing)發布(bu)。
本通(tong)知所(suo)稱在孵(fu)對(dui)象(xiang)是指符合前款(kuan)認(ren)定(ding)和(he)管理辦法規定(ding)的孵(fu)化(hua)企業(ye)、創業(ye)團隊和(he)個人。
四、國家級(ji)(ji)、省級(ji)(ji)科技(ji)企業孵化(hua)器、大(da)學科技(ji)園和國家備(bei)案眾創空(kong)間應按規(gui)定申報享受免稅(shui)政策(ce),并將(jiang)房(fang)產土(tu)地權屬資(zi)料、房(fang)產原(yuan)值資(zi)料、房(fang)產土(tu)地租(zu)賃合同(tong)、孵化(hua)協議等留存(cun)備(bei)查,稅(shui)務部門依法(fa)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ke)技、教育和稅(shui)務部(bu)門應(ying)建立信(xin)息(xi)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guo)家級(ji)、省(sheng)級(ji)科(ke)技企業孵化器、大(da)學科(ke)技園和國(guo)家備案眾(zhong)創空間相關信(xin)息(xi),加強協調配合,保(bao)障優(you)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zheng)部(bu) 稅務總局 科技部(bu) 教(jiao)育部(bu)
2018年11月1日